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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医药大学考场规则
2017-06-04 11:13  

广州中医药大学考场规则

 

1、考生凭考试证在考试规定时间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隔位就座。迟到15分钟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2、考生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不得将书刊、学习资料、纸张、BP机、手提电话机等其他物品带入考场。如已带入考场,则必须在考试前集中放置于监考人员指定地点。考试期间一经被发现带有上述物品者,视为作弊。

3、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考试。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不准吸烟、吃零食。凡交头接耳、夹带资料、传递答案信息、抄袭他人答案、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代考以及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等行为,均属作弊。如有作弊,监考老师应当场取消该考生考试资格,没收试卷和作弊证据,令其立即离开考场。由有关部门按学校《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4、考试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试卷和草稿纸,否则答卷无效。如遇试题字迹不清、试卷分发错误或缺页等情况,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处理。

5、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能交卷。考生提前交卷时,将考卷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桌面,举手示意由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外喧哗或重新进入考场。试卷及答案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6.当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所有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桌面,待监考人员收取试卷后,方可离场。


广州中医药大学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地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二、监考人员应佩戴主、监考证。于考前15分钟到达考场,清理考场。

三、学生进入考场时,监考人员要逐个检查学生证,无证件者不能进入考场。监考人员应制止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五、主考教师(由课程老师担任)必须认真、全面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明确考试时间。

六、监考人员应按时、迅速、准确分发试题,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如遇试题印刷不清、装订有误等问题,可以更换。

七、监考人员要关注本考场情况,严防考场作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自始至终保持良好的考场秩序。

八、监考人员在考场不得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抄题做题,不得将试卷传出考场,不得无故离开考场。

九、监考人员不得帮助和纵容考生舞弊,发现考生有作弊动机,可先提出口头警告,对作弊学生应立即停止其考试,没收试卷和有关作弊证据,并令其离场。同时记录其作弊情况上报有关学院。

十、监考人员应爱护关心考生,发现考生有病,不能坚持考试时,应说服考生退场就医。

十一、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人员可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结束时间一到,即令考生停止答题,待收卷清点后,学生有序离场。

十二、每考场安排课程教师1人和辅导员或院系部干部1人参加监考。学校党政机关应抽派干部参与监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建立学校处级以上干部组成的巡考小组,监督考场执行情况。

十三、监考人员对考试作弊行为视而不见、放任不管,或因玩忽职守而造成考场纪律不严、秩序混乱的,要按违反教学纪律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广州中医药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严肃考试纪律,杜绝作弊现象,现对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和处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未按考场规则隔位就座者。

2、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MP3 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带入座位者;

3、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空白)者;

4、未经允许考试时使用或借用考试用具者;

5、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6、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7、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第二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1、 上述第2、3、4、5、6之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者;

2、 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3、 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4、 偷看他人试卷初犯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5、 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初犯者;

6、 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予拒绝者;

7、 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第三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1、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纸条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2、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3、 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4、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看与否);

5、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6、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7、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

8、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者;接听或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信息者;

9、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第四条 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双方均给勒令退学处分。

第五条  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考查课程的论文或平时作业有剽窃抄袭或假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同时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第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第八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

第九条 凡被认定为违纪或作弊者,在受到处分 6个月后,方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开课单位和学院主管领导视其改正表现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可按学校有关规定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条  违纪、作弊的处分程序

1、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中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中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教务处考试中心。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

2、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接到教务处考试中心转交的或教师递交的反映违纪作弊的记录和材料后,应立即着手核实并报学院主管领导。各学院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及时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3、属第一至第五条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在事情发生后一天内,属第六至第八条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在事情发生后三天内,学院须将考生本人的书面检讨(含作弊情节和本人认识)、有关材料和学院的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4、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和处分审批权限、处理决定的告知、归档及学生申诉等后续问题,依照《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由教务处向全校通报。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时,应严格按照《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学差错和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处理或处分。

广州中医药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整顿考试纪律,杜绝作弊现象,对作弊者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行为:

1、抄袭他人答案或故意出示答案让他人抄袭。

   2、夹带资料。

3、交头接耳。

4、传递答案信息。

5、请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

6、在自己考卷上写上他人的姓名。

7、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收发考试信息。

8、其他可认定作弊的行为。

二、学生如被认定在考试中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经教务处审批,可以重修,重修收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作弊者,视情节轻重及本人认识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对重犯作弊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凡有作弊行为的学生,不能评为优秀学生,不能评奖学金。党团员学生作弊,应受党、团纪律处分。学生干部作弊,应撤销其职务。

五、受记过以上处分者不能授予学位。

六、凡属考试作弊者,一律要作出书面检讨,写明作弊情节及本人认识,各院系要将作弊者的书面检讨和有关材料及本院对其处理的意见于事情以生后一天内报教务处。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经主管校长审批,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呈批手续,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均在全校通报。

七、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的同类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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